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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保障制度
来源:未知
作者:admin
时间:2016-04-12 09:18
第一章
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和员工的行为,维护基金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和全体职工,职工包括管理人员、业务人员和普通员工;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、休息休假、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,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、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。
第四条 基金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、为职工提供劳动和工作条件、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,同时享有决策权、用工自主权、工资奖金分配权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。
第二章
劳动用工制度
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
第五条 职工应聘基金会职位时,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(必须年满16周岁),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。
第六条 职工应聘基金会职位时,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,并如实填写《应聘人员登记表》,不得提供虚假信息。
第七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、职业资格证书、学历证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,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。
第八条 基金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,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,实行岗前培训、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,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。
第九条 基金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,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。
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
第十条 基金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,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。
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,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,设定试用期,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,不设定试用期。
第十二条 基金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,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;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
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、解除、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。
基金会、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
第十四条 基金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,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,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。
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。
基金会安排职工加班的,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,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。
第十六条 年休假、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第四节 工资福利
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。
第十八条 基金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、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,此外包括加班工资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。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。
第十九条 基金会安排职工加班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。
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,基金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。
第二十条 基金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;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。
第二十一条 因职工原因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,基金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基金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,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。
第五节 社会保险
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。
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。
第三章
职工劳动纪律制度
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
第二十三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:
(1)按时上班、下班,不得迟到、早退;
(2)实行打卡考勤的,必须自己打卡,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;
因公外出、漏打、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,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;
(3)因事、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同意,请假必须事先填写《请假单》,并附上相关证明(病假应有医院证明),在不得已的情况下,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,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;
(4)未履行请假、续假、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,均以旷工论处;
(5)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,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。
第二十四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:
(1)敬业乐业,勤奋工作,服从基金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;
(2)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、工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;
(3)工作期间,忠于职守,不消极怠工,不干私活,不串岗,不吃零食,不打闹嬉戏等,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;
(4)平时养成良好、健康的卫生习惯,保持基金会环境卫生清洁;
(5)爱护公物,不得盗窃、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;
(6)提倡增收节支,开源节流,节约用水、用电、用气,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;
(7)同事之间团结友爱,不得无理取闹、打架斗殴、造谣生事;
(8)关心单位,维护单位形象,不做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;
(9)遵守基金会的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基金会的商业秘密。
第二节 奖励与惩戒
第二十五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,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,提高工作效率,基金会对表现优秀、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。奖励可分为表扬、晋升、奖金三种。
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,可视情给予表扬、晋升、奖金的奖励:
1、积极维护基金会荣誉,在社会中树立基金会的良好形象和口碑,并反对和检举揭发损害基金会声誉的行为。
2、 工作认真勤奋,主动积极,出色完成承担的工作。
3、 模范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,维护基金会正常工作秩序。
4、 为加强基金会管理,推动基金会发展积极献计献策,提出建设性意见。
5、 积极拓展基金会业务,开辟受赠资源,增加基金会受捐金和捐助额。
6、 听从领导,服从指挥,维护基金会内部团结。
7、 忠于职守,主动负责,节约能源和办公耗材。减少基金会支出。
8、 保守基金会机密,做好基金会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。
9、 其他符合时代特点、有利于基金会发展和应该提倡的行为。
员工具有以上表现,基金会将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给与表扬和奖励。
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,严肃基金会纪律和制度规定,基金会对违规违纪、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。
惩罚分为:警告、赔偿经济损失、解除劳动合同三种。同时,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。
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,经查证属实,给予警告:
1. 不遵守劳动纪律,多次有迟到早退行为,或旷工一天以上者,或因病缺勤未请假过后亦未补假者。
2.妨碍工作秩序或违反有关治安、环境卫生制度者。
3.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,或嬉笑打闹影响基金会形象和他人工作者。
4.上班期间非工作需要中午饮酒者。
5.因玩忽职守造成基金会损失但损失较轻微者。
6.连续几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影响不大者,
7.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者。
8.遗失重要文件档案或故意泄露商业机密者。
9.损坏、丢失、私拿基金会财务损失较小者。
10.,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情节较轻的行为。
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,经查证属实,为严重违反纪律,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:
1. 拒不听从主管领导指挥,与主管领导发生冲突者。
2. 在基金会内酗酒滋事,或聚众赌博,造成恶劣影响者。
3. 故意毁坏公司财物,造成损失较大者。
4. 在公司打架斗殴,不听劝阻,影响极坏者。
5. 严重失职,导致重大事故或损失者。
6. 连续旷工达五天,或一月内累计旷工达十天者。
7. 有盗窃行为者。利用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,使基金会蒙受损失者。
8. 利用职权受贿或用不当手段谋取私利者。
9. 经公检法机关给以拘留、劳教、判刑处理者。
10. 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,情节严重者。
11. ,其他应给予除名者。
第三十条 对员工的奖惩均需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提出意见,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研究并由理事长批准。
第三十一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,除按规定给予警告、解除劳动合同外,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。
第四章
保密制度
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秘密是关系基金会权利和利益,依照特定程序确定,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。
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基金会秘密的义务。
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:
(一) 基金会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。
(二) 基金会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、经营方向、经营规划、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。
(三) 基金会内部掌握的合同、协议、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、主要会议记录。
(四) 基金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、统计报表。
(五) 基金会承办业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、协议等文字资料及原件。
(六) 基金会所掌握的尚未进入社会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。
(七) 基金会职员人事档案,工资性、劳务性收入和资料,及基金会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信息和资料。
(八)其他经基金会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。
第三十五条 属于基金会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、收发、传递、使用、复制、摘抄、保存和销毁,由业务部委托专人执行;采用电脑技术存取、处理、传递的基金会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。
第三十六条 对于密级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,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:
(一)非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,不得复制和摘抄;
(二)收发、传递和外出携带,由指定人员担任,并经部门经理批准;
(三)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。
第三十七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基金会秘密事项的,应当事先经理事长批准。
第三十八条 具有属于基金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,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,根据工作需要,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。
第三十九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基金会秘密,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基金会秘密,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基金会秘密。
第四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发现基金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,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秘书长或理事长;秘书长接到报告,应立即作出处理。
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录用的新员工,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,必须与基金会签订保密协议,以保证本制度实施。
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保密制度者,基金会将根据违反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以警告、扣发工资50元以上500元以下,情节及其严重的予以辞退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,直至诉诸法律。
第五章
附则
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,优先适用劳动合同。
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讨论确定,并向全体职工公布。
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 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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