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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会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

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时间:2016-04-19 08:57

        规范我会差旅费使用报销工作,提高外出办事效率,现本着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,将基金会差旅费报销标准和流程(暂行)公布如下,希遵照执行。
一、适用范围:本规定所称出差费用,系指员工受基金会派遣赴异地办理洽谈业务、开会学习、协调关系或处理事务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。包括长途交通费、住宿费、出差地交通费、出差补贴等支出。不包括外出接待客户洽谈业务的招待费、设备、材料、配件购置费用。
二、本规定所涉及的城市等级分类:
1、一类城市(四个):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
2、二类城市:除一类城市之外的直辖市、省会城市、副省级城市、沿海开放的14个城市等。
3、三类城市:除上述一二类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区。
三、本规定所涉及的职别分类:
1、理事长、监事长;
2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3、理事、监事、各部门负责人;
4、一般员工。
四、各项费用报销标准
1、各类人员住宿报销标准按以下原则执行
 

 职别分类  一类城市  二类城市  三类城市
    一    400    360   320
    二    320    280   240
    三    280    240   200
    四    240    200   180
 
2、长途交通工具报销标准按以下原则执行:

职别分类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乘坐标准
  一 实报实销
  二 飞机(600公里以上)列车软卧或高铁一等车厢、轮船三等舱、豪华大巴
  三 飞机(600公里以上)列车硬卧或高铁二等车厢、轮船四等舱、豪华大巴
  四 列车硬卧(800公里以上)或高铁二等车厢、轮船四等舱、普通客车
3、生活和市内交通补助标准:不分职级只分地区,一类城市统一标准每天补助100元,二类城市为每天补助80元,三类地区为每天补助60元。
五、报销规定细则:
1、差旅费报销规定:出差住宿费和室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凭有效单据在限额内报销,超标部分自负。无住宿发票或发票不合格的均按100元报销住宿费。相同性别二人出差可按最高级别报销标准报销一人的住宿费。
长途交通费持有效单据按乘坐标准报销,超出部分自行负担。
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超标准住宿和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,须事先经理事长批准,按批准数额报销。
2、因公外派参加会议、学习、进修、培训的生活补助标准:在途期间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按前述规定报销;会议、学习、进修、培训期间,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,不再报销差旅费;统一安排住宿不提供伙食的,据实报销住宿费,按每日40元报销伙食费。
3、当天出差、当天返回的补助标准:
200公里以内的,每天补助三十元;200公里以外的,每天补助40元。
4、审批报销程序:
员工出差,须经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。需预支差旅费的,须经理事长签批,方可借支合理数额的款项。没有还清前次借支款项的,不予借款。
出差天数的计算:原则为上午出发的,按一天计算;下午出发的,按半天计算。12点以前返回的,按半天计算;12点以后返回的,按一天计算。
出差返回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报销单和进行结算,并及时退回预支的差旅费。
差旅费报销单据,由出差人员自己按规定规范整洁地填写。报销程序:经办人填单>部门经理审签>秘书长审批>理事长批准>财务负责人审核>财务出纳结算。
财务部有权对一切报销单据和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、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,发现有问题的一律不予报销,并及时上报基金会领导处理。
各部门人员出差,原则上要定任务、定时间、定地点、定人数,并提高办事效率。在外实际天数超过预定出差天数的,要经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,否则不予报销。
5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暂行实施。待试行一段时间后报理事会批准修改并正式颁布施行。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。
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5年7月22日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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